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地税发[2004]224号 2004-08-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二、[条款废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代开票收入作应税收入申报,其按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 附件:国税发[200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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