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207号 1997-04-21 西城区、海淀区、宣武区地方税务局: 市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对《通知》中第五条第3点有关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在税收征管中如何掌握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对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等转制企业过行调查后,并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 《通知》中规定对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享受劳服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但由于这些企业多建厂较早,人员饱和,再安置待业人员达到60%的比例,困难较大,为了切实给予这些企业以政策支持,经研究决定在考虑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时,以企业原享受过减免税期满后的存续期间安置的待业人员及转制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总和为企业转制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 二、《通知》中列举的其他转制企业及今后劳动部确定的本市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服企业,有关当年安置待业人员的计算口径,均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北京合力电信集团视同新办的范围 鉴于北京合力电信集团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经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下属8个单位同时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上述企业均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6]555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征收管理由企业核算所在地区(县)地税局负责。(企业名单附后)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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