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23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3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纲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23号          1994-04-2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转发给你们。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统一使用《湖南省XX市(县)XX行业收购专用发票》。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4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