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8]4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15
摘要:鉴于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核检查人员将核查处理有关资料直接交复核岗复核。《规程》中第九条、第十八条中有关《工作底稿》、审核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需要部门领导和区县级主管局长审批的规定暂不要求。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8]47号          2008-04-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基层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并结合我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要求,认真做好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鉴于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核检查人员将核查处理有关资料直接交复核岗复核。《规程》中第九条、第十八条中有关《工作底稿》、审核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需要部门领导和区县级主管局长审批的规定暂不要求。同时,负责复核的同志要把好复核关。

  三、鉴于系统中只能录入工作底稿的核查结果,造成复核人员及协查的税务机关不了解本地核查的具体情况,难以在复核和协查过程中作出准确判断。因此,省局要求每份发票的核查底稿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模板)》(见附件二,仅用于书面工作底稿录入时使用)的格式录入计算机,并作为发送给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和对方税务机关协查的附件。

  四、《规程》第二十条中所列四项考核指标的考核要求均为100%,将纳入省局对各省辖市局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略)

  附件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模板)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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