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38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30
摘要: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可执行到2003年底止。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从2004年起执行我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实行税前定额扣除的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函[2004]388号       2004-07-30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内容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2003年能否继续享受问题。

  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可执行到2003年底止。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从2004年起执行我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实行税前定额扣除的办法。

  二、关于商贸服务型企业可否按照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额扣除标准进行扣除问题。

  商贸服务型企业可以按照省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规定,参照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额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对选择享受定额扣除办法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用补贴,在每人每月3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实行通讯费用包干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对于实行企业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费用补贴,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实行交通费用包干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四、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