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几个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皖地税函[2004]388号 2004-07-30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涉及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内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2003年能否继续享受问题。 对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享受财税字[1998]732号确定的我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可执行到2003年底止。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从2004年起执行我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实行税前定额扣除的办法。 二、关于商贸服务型企业可否按照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额扣除标准进行扣除问题。 商贸服务型企业可以按照省局皖地税[2003]199号文件规定,参照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额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对选择享受定额扣除办法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企业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和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实行通讯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用补贴,在每人每月3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实行通讯费用包干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对于实行企业交通费用包干办法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费用补贴,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不作为工资性收入。不实行交通费用包干的企业可继续实行据实扣除办法。 四、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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