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办发[1994]006号 1994-10-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过程中出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引起的增值或贬值,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须报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作会计帐务处理。 二、对固定资产重估后增值部分,暂不计提折旧。 三、对固定资产重估后价值仍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低值易耗品处理,将其一次或分次摊销入成本费用。 四、省农行粤农银发[1994]434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帐务处理及报表编制的补充说明〉的通知》中第三大点第四小点对农村信用社职工住房已按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房改,出售住房所有权所得收入低于原住房净值的资金损失,不能视作固定资产潜亏进行处理,不得冲减公积金、资本金,也不得计入损益,这部分损失暂作挂帐,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作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0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