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旧版发票延期使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5]156号 2005-07-01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231号)的精神,为避免浪费,依有关业户的申请,我局同意广东国际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370间企业的旧版冠名发票可在广东省内延期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批准延期使用到2005年12月31日的旧版冠名发票名单(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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