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发[2006]139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04
摘要: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139号      2006-09-0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计统处(办税服务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3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3元/证;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4元/个;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二、降低新办税务登记全套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按每套20元的标准执行。

  三、实行收费公示。各单位在实施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分项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税务登记证办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按照核准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统一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如实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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