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8]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06-25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8]62号           2018-06-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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