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8]62号 2018-06-25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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