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本级和镇海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 浙政办函[2007]27号 2007-06-27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宁波市市本级和镇海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甬政[2007]36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宁波市市本级和镇海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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