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8]15号 2008-2-15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征管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税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统一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发票印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发票印制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发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和批准使用的企业冠名发票。 第三条 我省国税系统所管辖的所有普通发票,除总局和省局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由市、州局上报省局在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印票企业统一印制。 第四条 按照方便管理、统筹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由省国税局根据印票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印制水平,指定印票企业的承印区域或承印票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负责市、州局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三)负责发票印制企业承印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四)负责省局监制发票的印制、配售、管理。具体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川省粮食收购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五)负责省局和市、州局监制发票的票种设置信息的录入管理; (六)负责发票防伪水印纸、水印无碳复写纸、干式复写纸、防伪油墨等发票防伪品的审批管理; (七)负责省局监制发票的调拨和应收工本费的核算; (八)负责向发票印制企业支付省局监制发票的印制费; (九)负责发票监制章的管理; (十)负责发票收费标准的申报和执行; (十一)负责发票印制情况的统计; (十二)负责发票印制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一式样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印制申请; (二)负责冠名发票的印制审批和资料传递; (三)负责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的编制和上报; (四)负责向发票印制企业支付市、州局监制发票的印制费; (五)负责所监制的普通发票成品和省局调拨发票的验收入库; (六)负责发票的保管和调拨; (七)负责指导县(区)局发票的印制审批、保管和配售。 第七条 县(区)局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市、州局报送统一式样发票使用量的计划; (二)负责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决定,申请表和票样的审批核定和上报; (三)负责发票的保管、配售和工本费的收取。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管理 第八条 统一式样发票由市、州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所辖范围的用票情况提出印票申请,填写《统一式样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同时将票样(复印件也可)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 市、州国税局要加强发票最低库存量预警值管理,及时做好发票印量计划和安排,统一式样发票每年申请印制一次。 第九条 企业冠名发票由符合使用冠名发票条件的企业填写《冠名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提供标准规格的票样,经县级国税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后,报市、州国税局批准印制,市、州国税局编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报送省局(征管处)。 第十条 省局(征管处)收到市、州级国税局报送的《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和票样后,签注审核意见,下达批准文号,通知定点印制企业。 第十一条 印票企业根据省局签批的《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的要求及所附票样制作墨稿,分别通知市、州级国税局和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市、州国税局、负责核对统一式样发票墨稿,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负责核对其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墨稿,发票墨稿由核对单位确认签字盖章后,将确认意见传送回印票企业。 第十二条 印票企业根据已核对确认的票样墨稿和《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签批的要求正式印刷。 第十三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印票企业应将发票完工信息告知发票监制单位,开具《发票送货验收单》(见附件1),按照发票监制单位通知的时间运送发票。原则上市、州级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运送到市、州级国税局所在地,同时将省局已签批的《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交市、州级国税局。省局监制的发票由印票企业按省局开具的《运送普通发票验收单》的要求,在10天内将发票送到指定单位。 第十四条 每种发票验收合格后,各市、州级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作入库或调拨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在发票验收和使用中发现印票企业的发票有质量问题的,应由市、州级国税局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税局征管处。 第十六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有保证存放一年发票用量的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霉等安全措施,应采用封闭式结构,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报警装置,配置灭火器等。 第十七条 统一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发票印制费和最终售价按照省物价、省财政统一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统一式样发票的印制费由市、州级国税局或省局按季支付给印票企业,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费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国税机关的要求,通知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按次向印票企业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发票最终配售价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统一式样发票的最终配售价由配售发票的国税机关按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2.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应将最终配售价与印制费的差价(即运杂费)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缴款,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缴入国库,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第二十条 严格冠名发票的使用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把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开票软件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各地国税机关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印制冠名发票时,需要将“发票专用章”套印在发票联上的企业,应在申请使用冠名发票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套印“发票专用章”的申请报告及印模,主管国税机关签注审批意见后,与《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一并逐级上报省局。 第二十二条 普通发票的真伪由发票监制机关鉴定。 第四章 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印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局对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规定,接受省国税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印票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发票原材料、防伪专用纸和油墨的领发和保管制度,废、次品的登记和报批缴销制度,发票运送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印票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印制业务,选择业务熟、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并将业务联系人名单报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备案,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税局和市、州国税局。 第二十六条 防伪专用纸(防伪水印纸、水印无碳复写纸、干式复写纸等)和防伪油墨应指定专人负责,购买防伪专用品须办理防伪专用品购买手续,填写《防伪专用品请购单》(见附件2)报省国税局审批,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防伪品生产企业购买并结算货款,不得私自订购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七条 印票企业应按省国税局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印票企业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印制任务,并送达指定地点。有急件任务的,应在六天内完成印制任务,并送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承印发票的印制企业印刷,必须向监制单位申请延期,如不能延期的,由省国税局统筹安排印制。 第二十八条 印票企业应严格按照《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和票样载明的要求印制,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印制数量、发票式样和内容,如有疑问应与监制发票的国税机关联系。 第二十九条 因延期或不按规定印制发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印制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因印票企业的设备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指定发票印制任务的,印票企业应说明原因,书面告知省国税局征管处。 第三十一条 运送发票必须使用全封闭式运输车辆,并有专人负责,确保发票安全,在移交发票过程中,数量和交接手续必须清楚。 第三十二条 发票印制费按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印票企业不得任意定价,也不得与发票监制单位讨价还价。 第三十三条 印票企业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成品发票,应按合格发票保存要求予以封存,并及时书面报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经同意后销毁。 第三十四条 监制单位发现印票企业的发票有缺陷或发票在最终使用者手中发现发票有质量问题,印票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市、州级国税局进行更换或者办理退货,全部费用由印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印票企业应建立《承印国税发票情况登记簿》和《承印国税发票统计台帐》,详细登记发票的印制、结算、发送等有关情况和发票的准印时间、批准文号、发票名称、规格、联次、监制单位、印制数量、印制成本、金额等有关内容,并按规定时间向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报送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 印票企业应建立印制发票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原始票样和成品票样、施工单、验收单等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0年,生产监控录像保存期为2年。 第三十七条 印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印票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内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报送《国税普通发票印制情况季报表》(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省国税局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公司普通发票送货验收单(略) 附件2:防伪专用品请购单(略) 附件3:××公司印制国税普通发票季度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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