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6]112号 1996-06-11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件和本通知的规定,本着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将原属于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工作。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要将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结合起来,从根本上理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抓住换证这个有利时机,从基础工作做起。积极开展税源调查,摸清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基本情况,建立科学、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资料档案。 对个体工商户要依照税法规定,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合理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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