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沈地税综[1999]70号 1999-04-0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01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4项、第一条第9项、第一条第14项废止。 2.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废止。 3.依据财税字[1999]2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9年07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10项废止。
针对各基层局反映的税政问题,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若干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一、营业税 1.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对外出租房屋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因此,对民政福利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关于企业取得的安装、维修锅炉收入是否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对锅炉进行安装、维修是属于修理、修配范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增值税,不应征收营业税。 3.关于企业在发票上注明的代垫费用,如商检费、叉车费、仓储费、短途运费、代理费等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如果该企业从事的主业是"服务业-代理业",对其发票上注明的代垫费用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其发票上注明的代垫费用应并入业务收入中,按所属税种及税目征税。 4.[条款废止]关于企业收取个人承包、承租企业(或企业的某一经营项目)的管理费、承租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对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收取的承租费收入,符合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条件的,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5.关于辽地税流[1998]83号文件中电视台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的概念及"特约播映费"是否属于有偿服务费的问题。根据辽地税流[1998]83号文件规定,电台、电视台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税(广告业除外)。"有偿服务费"是指电台、电视台为听众、观众提供播映服务同时实行了有偿收费,如"观众点播"、"送歌台"等。"特约播映费"不属于上述范畴,对此项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6.关于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沈地税流[1998]220号文件规定,专业公司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建筑业-修缮"征收营业税。 7.关于对冠业美式英语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沈地税流[1996]180号文件规定,对经过政府教育部门批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明的学校,其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8.关于企业资金拆借有合同,因特殊原因无力收回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企业资金拆借有合同,属于提供营业税劳务范踌,对其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征收营业税。 9.[条款废止]关于辉山风景区第一道门票收入、景区内鸟林动物园收入和索道票收入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辉山风景区第一道门票收入和景区内鸟林动物园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3%税率征税;索道票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税率征税。 10.[条款废止]关于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给职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辽地税[1995]176号文件规定,对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可免征营业税;以成本价出售的,如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市局批准,给予免征照顾;以市场价出售的,征收营业税。 11.关于屠宰场取得的屠宰牲畜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省局,屠宰场提供屠宰牲畜业务,不属于提供营业税劳务范畴,对其取得的收人不征收营业税。 12.关于沈阳军区装备部招待所征税问题。根据《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规程》的规定,对沈阳军区装备部招待所对军队内部经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3.关于沈司技术部办公楼建成后改变用途,对原承包单位沈阳市第十九建筑工程公司三十二工程队征免营业税问题。沈司技术部办公楼(经沈阳军区后勤部批准下达工程建设指标)改为沈阳军区装备部招待所后,该工程仍属于军队系统工程,因此,对沈阳市第十九建筑工程公司三十二工程队承包军队工程取得的收入,报经市局批准后可不补征营业税。 14.[条款废止]关于一次性收取一年或几年房屋租金,应如何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及帐务处理问题。对一次性收取一年或几年房屋祖金,应在收取租金时一次征收营业税和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则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帐务处理:(1)收到租金时(含以后年度)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经营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当年租金收入)预收帐款-预收租金(以后年度租金收入)(2)提取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房产税(当年应交房产税]待摊费用-预收租金应交房产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提取营业税时借:经营税金及附加(当年应交营业税)待摊费用-预收租金应交营业税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4)提取城建税时借:经营税金及附加(当年应交城建税)待摊费用-预收租金应交城建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5)提取教育费附加借:经营税金及附加(当年应交教育费附加)待摊费用-预收租金应交教育费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教育费附加(6)上缴税金及附加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其它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7)对"预收帐款"科目核算的租金,应按租赁房屋合同所规定的受益年限结转到各受益年度。借:预收帐款-预收租金贷:经营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8)对"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按租赁房屋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分年度核销。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贷:待摊费用(当年应摊销的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1.关于企业职工家属医药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支付给职工家属的医药费,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得税前扣除。 2.[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安排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企业凡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包括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本企业的下岗职工,经批准均可享受沈地税综[1998]18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企业转制变为私营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沈地税个[1999]16号文件附件第三条规定:个人以合资、合伙、入股等形式投资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协议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的留存后,应按投资额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但企业未在帐目上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购买宿舍、购买汽车和其它消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认定企业税后利润已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对于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民办学校、民办公助学校的利润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学校法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沈地税个[1996]379号文件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人为一次".所以,判断是否征税,应确定收入归属。如系个人投资办学,收入归个人,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代表在学校开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省局答复:企业为奖励个别职工的特殊贡献,给职工购买住房用奖励和福利基金支出的部分,应视同奖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关于个人取得的回扣类收入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个人取得的回扣类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关于沈地税行[1998]299号、辽政发[1998]50号文件执行日期是否以项目立项日期为准的问题。沈地税行[1998]299号文件第一条执行日期应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新建、续建项目,其原拆除建筑面积的投资恢复征税;辽政发[1998]50号文件执行日期按市局沈地税行[1999]37号文件执行。 2.关于个人集资建房是否执行零税率的问题。对单位集资建房,个人出资部分执行零税率,单位出资部分征税。(在办理税率审定时对手续齐全,能确定个人出资的执行零税率,否则预征税款)。 3.关于单位将已立项的项目一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开发,应如何认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即谁投资谁纳税,转让项目以受让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4.关于对原房产装修是否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对原房产装修,如果是恢复原功能性维修工程投资,不征税,否则按10%税率征税。 五、印花税 1.关于征收商品流通企业和工业企业以外行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问题。我市对商品流通企业和工业企业(即沈地税发[1996]90号第六条列举的行业)暂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对未列举的其他行业应征收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按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查实征收,如没有合同及应税凭证的,不征收印花税。 2.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代理合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贴印花。 六、房产税 1.关于职工住房出租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根据沈地税财[1997]30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个人出租住房的,按出租收入扣除支付给企业的房租计征房产税。 2.关于邮政、电信、农行等企业座落于法库具的房屋是否交纳房产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座落于农村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关于企业当月减少的房产交纳房产税的问题。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当月减少的房产,应于次月停止缴纳房产税。 4.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向用户收取的管理费(不另收租金)是否交纳房产税的问题。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在用户没有合法取得摊床的产权以前,向用户收取的管理费(包括租金)除工商管理费外,均视同出租房屋收入征收房产税。 5.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企业座落在我市境内的房产和土地,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其当地地税机关缴纳。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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