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8]127号 1998-07-03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省局辽国税发[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对复混肥的免税应严格按成本比例法掌握,并进行认真审核后,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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