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22〕16号 2022-08-26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吉林创新型省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28号)要求,现就支持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打造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新引擎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东北亚开放创新枢纽区、创新创业生态样板区、“数字吉林”建设引领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加快自创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扩大自创区管理权限。赋予自创区更大自主权、决策权,除确需国家审核批准备案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外,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自创区管理。研究建立与省直部门“直通车”制度,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允许自创区在项目申报、财政补助、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直接申报。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编制发布自创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健全完善一门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自创区人事制度改革。鼓励自创区建立人事制度改革试验区。探索实行任用制、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薪酬模式。支持自创区实行灵活自主的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成果转化权益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鼓励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支持自创区内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任)。(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基础研究成果重点探索政府、学会共同参与和发挥“小同行”作用的评价制度;应用研究成果重点探索政府、学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用单位参与的评价制度;技术开发成果重点探索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产业化成果重点探索主要用户、市场检验、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成果评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及科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科研管理机制创新。鼓励自创区内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等创新平台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在自创区内实行科研项目包干制、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招标制等科研管理机制创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在自创区建设人才管理体制改革试验区,赋予自创区在人才管理、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支持自创区建立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破四唯”等方面率先探索。对自创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序逐步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聘试点。(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七)加强创新型基建支撑。支持自创区持续推进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建设,继续谋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自创区加快建设5G基站、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超算中心、数据中心、智能传感、智慧城市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提升自创区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支撑能力。支持在自创区内建设互联网国家级骨干直联点,支持自创区统筹数据中心规划布局,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的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融入全国算力枢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布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自创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自创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小试中试平台、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支持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布局落位自创区。支持省科技创新研究院、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吉林研究院在自创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创新主体培育。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建设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综合改革示范区。综合运用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且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予以支持。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对总部落户自创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创板后备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对自创区重点产业提出的关键技术需求,推行“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突破一批前沿技术和“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激发国企创新活力。健全自创区内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分类考核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利润进行考核。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省国资委、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创新产品扶持力度。对符合我省首台(套、批次)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采取按比例的方式进行奖励,对投保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支持自创区率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运用首购、订购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自创区新技术新产品。指导采购人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支持专利产品、专有技术等创新产品,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十三)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落实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科技孵化运营主体和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选择一批孵化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专业化团队管理试点。支持自创区统筹推动综合型“双创”平台和专业特色型“双创”平台建设。加强长津、吉浙等跨区域合作的“双创”平台和科技创新云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长春人才创新港”和“长春净月人才谷”。建立自创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对引进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来随办、随时兑现”原则,实施子女入学、编制安置、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安置等激励措施,提升人才平台吸引力和创新力。对自创区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自创区加快建设专家公寓,打造人才社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外办、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入驻自创区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征信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支持自创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争取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和设立科技证券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一体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创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和科技支行,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鼓励探索完善普惠科技金融创新模式,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设立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已有政府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单独或与政府投资基金联合在自创区内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自创区探索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项目获利退出时,政府可适当让利。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投机构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吉林证监局、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力度。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核心区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给予奖补资金支持,长春市、自创区可联动支持。鼓励自创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破除限制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制度瓶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实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等政策,推动自创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十九)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把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自创区建设的核心任务,瞄准“六新产业”主攻方向和“四新设施”建设重点,加大研发投入和开放创新力度,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争取战略性投资项目布局,引导鼓励自创区跨区域的产业协同发展,组建跨园区多行业联合的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一批规模效应突出、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长春高新区重点培育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智能装备制造、航天航空、光电信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支持长春净月高新区重点培育生命健康、影视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等产业集群。(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药监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鼓励发展绿色产业项目。自创区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支持自创区建设生态和农林方向权益及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持自创区开展碳汇交易试点。(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搭建产业服务公共平台。支持自创区围绕主导产业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互联网+科技产业创新服务”的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云平台。(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动区域开放合作 (二十二)强化自创区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自创区与其他自创区、高新区、科技园区对口开展科技、人才、成果、会展、论坛、企业、孵化器等方面的衔接,加快创新要素优化配置。支持自创区按照“一区多园”模式,与有关县(市、区)合作共建科技园区。支持自创区与省内外其他地区合作共建“飞地园区”,促进自创区部分成熟产业实现梯次转移。打造国家级科技合作活动品牌,支持开展中国长春国际创新创业论坛暨长春科技博览会,支持举办“创客中国”吉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长春文创设计大赛、中国长春自创杯创新创业大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等重大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增强自创区集聚能力。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自创区设立或共建分支机构、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系统在自创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中国科学院高端科技成果在自创区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动自创区参与国际合作。支持自创区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建立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开展以技术为导向的并购与兼并,加快引进和利用一批国际先进技术成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促进科技人才流动。支持自创区编制高端紧缺人才目录并面向全球发布,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对带项目、带技术、带成果在自创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经评估,可按市场化方式予以股权支持,当地政府在土地保障、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制定自创区科技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自创区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工作,并取得报酬。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旋转门”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强化创新要素保障 (二十六)组建管理机构。建立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综合指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长春市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推进机构,推进自创区的建设发展。自创区结合自身实际,成立自创区建设工作机构或专班,负责自创区的建设发展。构建省统筹、市建设、区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林草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探索先行先试政策。以长春高新区、长春净月高新区为核心区,将长春新区作为政策覆盖区,将长春市各类国家级园区作为建设辐射区,统筹编制发展规划纲要,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指导下,优化各类园区空间布局。除省委、省政府单独明确的特殊政策外,自创区可享受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现行的各类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鼓励长春市、长春新区及长春高新区、长春净月高新区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自创区发展的先行先试政策,形成“1+N”综合配套政策体系。适时编制出台自创区条例。(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围绕自创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统筹省、市、区各级相关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支持自创区重大项目。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政策,支持自创区企业发展。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自创区重大项目予以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对自创区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提资金外,其余全部用于支持自创区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土地供应支撑。鼓励自创区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优先保障。支持长春市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优化自创区国土空间布局,确保规划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在长春市域内调整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布局。鼓励自创区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对主导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点状供地、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供应。自创区在发展吉林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70%执行。支持和鼓励自创区建设多层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支持自创区开展低效用地开发试点,结合城市更新制定工作方案,加快自创区内旧工业、低密度功能区以及零星地块整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健全容错机制。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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