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7]341号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5
摘要: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7]341号       2007-6-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

  近期,区局陆续收到一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咨询,询问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是否有调整。经请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没有作出调整。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请各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新地税四字[2000]01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6]3号)精神,切实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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