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7]341号 2007-6-5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区局陆续收到一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咨询,询问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是否有调整。经请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没有作出调整。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请各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新地税四字[2000]01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6]3号)精神,切实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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