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有关规定,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同时,要规范核定征收工作。因此,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确需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县区税务局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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