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棱镜思维筹划技术案例分析 1.中介转化为转包节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再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例2-19]建设单位B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A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于是,B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另外,B还支付给A公司20万元的服务费用。则: A应纳营业税=200 000×5%=10 000(元) 若A进行税务筹划,让B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然后,A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完工后,A向C支付价款300万元,A应纳营业税为6 000元[(3 200 000-3 000 000)×3%],筹划前后工程承包公司A节税4000元。 2.个人收入拆分筹划。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若干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费用减除规定和计税办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收入项目拆分为多个收入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则能够起到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例2-20]2006年6月,工艺美术师张明为个人和集团展厅提供装修服务(包括装修过程中的图纸设计),取得劳务报酬4 700元。该个人和集团应代扣代缴张明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如下: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00-4 700×20%)×20%=7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张明将装修劳务中的设计劳务从中分离出来,与个人和集团单独结算(假设设计劳务为17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 700-800)×20%=180(元) 装修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一800)×20%=440(元) 个人所得税合计=180+440=620(元) 张明采用两次所得进行筹划,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132元(752-620)。 3.“加量不加价”销售模式。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税务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其实质是打折销售,也可以看成是商业捐赠的变形。如果南方洗涤用品公司在促销时采取“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的方式,那么企业就要为这免费赠送出的100克洗衣粉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600克洗衣粉相当于只卖5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实质上属于“降价销售”的一种方式,企业只需按照销售价格纳税就可以了。 “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从而减轻了税负,这种筹划思路是值得好好思索和运用的。 4.设立物资回收公司连接断档业务。 [例2-21]山东某塑料制品厂于2005年10月份开业,经营数月后发现增值税税负率高达12%,其原因在于该厂的原材料——废旧塑料主要靠自己收购,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负一直居高不下。后来,该厂决策层决定不再自己收购,而直接向物资回收部门进料,这样可以根据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由于回收单位本身需要盈利,该厂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原材料的价格也大大增加。税负虽然降低了,但企业的利润并没有增加。如何才能做到既降低税负,又降低原材料成本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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