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公告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能够提供完整纳税资料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虽未建立会计账簿,但纳税人能提供收入、成本及相关扣除费用、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项目(如房屋出租、房屋转让以及无形资产转让等),应根据纳税人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二、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一)二手住房交易、装卸搬运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二手住房交易)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

  四、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2011年9月13日,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原公告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

  《公告》明确规定:凡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按实际取得(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据实征收优先的原则,使《公告》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明确了具体的征收标准

  《公告》明确规定“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一)二手住房交易、装卸搬运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含二手住房交易)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按1.5%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标准制定于2011年9月,是当时在广泛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的,取得了广泛共识,已为广大纳税人所接受,为确保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致(或略有下降),现行的征收标准保持了政策延续性。

  三、明确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公告》明确规定:“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额中可能包含了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应剔除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因此,为便于政策执行,在公告中增加了计算公式。

  四、修改了文件名称及相关条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税收政策的变更,《公告》相对其前身《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对文件名称进行了规范,将原“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修改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标准”;(二)将标题和落款单位“常德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三)因《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已全文失效废止,删除了原公告第二条相关规定,对个人房屋出租的征收标准不再单独明确,将其整合到其他条款中。(四)对相关条文进行了整合,原公告中的交通运输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与“其他行业或其他应税项目”的征收标准一致,本次将这两条整合在一起,使文件更加简洁。

  五、明确实施的起始日期

  《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预征率)的公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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