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3〕78号 2013-03-2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商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改进和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和实施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一)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调控作用,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充分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增加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资金来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做好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做好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的有关工作。继续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中小企业获得融资。 (二)加大信贷政策指导力度,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改进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着力改进和完善信贷政策实施方式,通过加大窗口指导、推动银政企合作、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有效形式,引导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将更多资金投向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强化农业物质装备、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等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切实满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需求。积极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探索做好城镇化建设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继续改进和加强农田水利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着力提高信贷政策执行效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07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方法,加大评估基础数据采集力度,提升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认真落实好“三农”信贷政策各项要求,力争实现涉农贷款总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 (四)认真落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监测政策,增强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省级考核审查小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加大考核宣传和沟通力度,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效的配套激励政策。继续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执法检查,确保考核数据准确完整、考核政策得到顺畅传导和落实。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政策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等各项激励约束措施,提高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意愿和能力。积极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情况的后续监测考核,切实动态反映存在问题,督促相关农村信用社整改到位。 二、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培育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五)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综合运用市场资本参与、政策扶持和监管约束的合力,引导农村信用社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财务健康、内控严密、治理有效、服务“三农”的真正市场主体。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网点众多、经营灵活等优势,顺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加快业务创新,全面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六)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深化改革,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政策性职能定位。研究完善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通过国家注资、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分账管理和分类核算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其政策性职能。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强内部综合改革,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全力支持国家粮棉油收储,积极支持中央和省级肉、糖、化肥等专项收储,切实做好收储资金供应管理工作。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 (七)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创新服务“三农”新模式。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利用传统优势支持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继续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进一步做实“三级督导、一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和“六个单独”的运行机制,切实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充分发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覆盖面广、系统资源丰富的优势,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下沉信贷业务,丰富信贷产品。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信贷管理体制,完善产品研发和管理支持保障体系,围绕区域优势和特色农业产业建立专营服务机构和专业支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等现代农业重点领域。 (八)大力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决策独立性强、经营灵活性大的特点,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拓展经营新模式,支持各类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向具有条件的乡(镇)、村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坚持小额、分散和服务“三农”的信贷投放原则,进行市场化经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适时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试点。 三、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融资需求 (九)大力推动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全面总结多年来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经验、成效与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继续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大力宣传一批有特色、有效果、可推广的创新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探索开发针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专项产品,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支持力度。结合农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新需求,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 (十)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探索将订单企业、农户的履约情况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依托信用体系的正向激励机制,强化订单签订者的履约意识,对信用等级高、信用记录好的农户发放信用贷款。支持订单企业合理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农产品价格风险。加强订单农业、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协作配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符合信贷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参保农户(企业)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在同等条件下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优先发放贷款。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保险保费分担政策和拨付程序,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 (十一)深化林业金融合作,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中长期资金来源优势,扩大林业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下经济、国有林场、公益林等重点领域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的创新开发,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多元化资金需求。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农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支持金融机构拓展“贷款+保险”模式,对投保林业保险的新造林按保额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造林、育林投入。拓宽国有林场多元化融资渠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支持公益林发展。 四、积极推动债券市场创新,有效拓宽各类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二)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有效拓宽涉农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扩大融资规模。坚持鼓励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积极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共同推动涉农企业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融资。 (十三)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大对发展前景好、经营规范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投资。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注资、入股、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 五、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进一步深化农村支付环境改善工作。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实现2013年底前在农村乡镇的基本覆盖。发挥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紧贴农民的优势,丰富服务点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探索开展代理缴费、转账、汇款等服务。深入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以经济落后地区、金融网点欠缺地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支付业务创新。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流通。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引导基础性金融服务功能向村组延伸。稳步开展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直补到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支持。加大农户贷记卡“一卡通”的推广力度。 (十五)继续发挥经理国库职能,拓宽国库服务“三农”范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推动国库直接支付各类涉农资金,将资金更安全、更快捷地拨付至农户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的收款账户。推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建设,扩大联网系统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为农村地区纳税人提供多种缴税方式。积极推动“国债下乡”,指导储蓄国债承销团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办理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发售业务,为农民提供多元化稳健的投资渠道。加强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指导与检查,提高国库服务水平。通过合理布局基层国库机构,满足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开发区国库建设需求,保障各项建设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及时到位,助推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十六)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深入开展信用与金融知识宣传、农户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加大农户和农业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力度,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支持守信农户和企业融资,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在提升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增强金融机构支农意愿、增加农村经济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完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权属)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其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应用。 六、加强金融政策与财税政策的有效配合,完善金融支农的政策扶持和保障体系 (十七)推动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地方政府全面开展集体林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交易流转、抵押登记、处置变现等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切实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和抵(质)押贷款提供配套服务。鼓励探索“三农”信贷政策实施的有效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形成政策合力,共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关注辖区农村经济金融动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正确把握涉农信贷投向,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预警和管理,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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