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3]39号 2023-10-17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税 屋附件: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增加收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对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三、执行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类地区1791元/月、二类地区1656元/月、三类地区1521元/月。全省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人均每月提高81元,涨幅达5%以上。 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四、适用范围 全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五、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