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23]39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0-17
摘要: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3]39号      2023-10-17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按照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畅通领、安全办”要求,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税 屋附件: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17日

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增加收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对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三、执行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类地区1791元/月、二类地区1656元/月、三类地区1521元/月。全省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人均每月提高81元,涨幅达5%以上。

云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地区对照表

地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适用地区
一类
地区
1791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
地区
1656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其他州市所辖县级市及市辖区;玉龙县和德钦县。
三类
地区
1521 其他各县。


  2023年12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在此基础上人均每月提高135元,涨幅会达8%以上。

  四、适用范围

  全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

  五、发放方式

  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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