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兼营增值税的企业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一企业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同时还从事开关柜、电熔柜制造(大部分均自产自用)。因该企业大部分为建筑安装收入,开具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自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部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近期国税部门要全额征收增值税...
一企业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同时还从事开关柜、电熔柜制造(大部分均自产自用)。因该企业大部分为建筑安装收入,开具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自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部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近期国税部门要全额征收增值税。请问:税务部门的作法是否合理?因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上不对外销售,进项税额总为负数,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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