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6-11
摘要: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72号        2008-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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