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金[2009]22号 2009-03-0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乳制品行业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乳制品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护奶农利益,现就延长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原料奶收购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延长至2009年3月底。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借款人新增的用于原料奶收购的贷款,按贴息期内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 二、延长期贴息率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7号)规定的3.105%执行。 三、2009年4月30日前,符合贴息条件的乳制品企业凭经办银行确认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请后,应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程序,对贴息申请进行汇总,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于2009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拨付按财金[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09年4月20日前统计上报原料奶收购贷款贴息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地方财政出台的配套贴息政策、纳入原料奶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范围的企业经营情况、贴息政策实施效果与建议等。 财政部 2009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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