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国税发[2009]40号 2009-05-19 各国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号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地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行为,如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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