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1号 1995-12-0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支局: 现将财税字[1995]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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