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013号 1996-01-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12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以前年度的增加税负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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