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 〔1996〕021号 1996-02-01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内容已重新公布。
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专用水印纸和防伪油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发票管理部门和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并持有"发票准印证"的普通发票印刷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监制章"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的用于套印在普通发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的椭圆形专用印章;所称"防伪用品"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的菱形专用水印纸和红色荧光油墨。 第四条 对普通发票采取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是为了提高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识别真假发票,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国家税款流失。 第五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市统计上报的数量统一制作,再交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使用管理。承印厂向所在地、州、市国税局领取监制章时,应按规定办理领购手续。 第六条 "发票监制章"只能在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上套印。"发票监制章"由于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收缴,办理缴销手续,集中销毁。 第七条 专用水印纸只能用于普通发票发票联(包括收购发票抵扣联)的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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