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7]29号 1997-09-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统一规范全省烟叶收购发票的管理,满足烟草收购单位收购烟叶业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烟叶收购统一发票”式样,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一种,仅限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的烟叶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烟叶时使用。 二、“烟叶收购统一发票”为计算机专用机外发票,应由计算机一次打印而成。如有特殊情况(如停电等)造成计算机无法正常工作时,用票单位可领购少量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供手工填写。 三、“烟叶收购统一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 四、“烟叶收购统一发票”一律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五、“烟叶收购统一发票”由市地国税局按照监制计算机专用机外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到规定的发票定点厂印制。 六、“烟叶收购统一发票”应分户分次填开,不得多户汇总填制。 七、“烟叶收购统一发票”自11月1日起启用。届时,各烟叶收购单位自制的收购单据和汇总填开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普通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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