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8]34号 1998-10-08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启用新版定额发票后,规范了纳税人的开票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减少了国家税款流失,为充分发挥新版定额发票对税源的监控作用,现就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扩大到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供应予手填式的普通发票: 1、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经营活动,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销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增加定额发票的版面种类 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管征工作的需要,定额发票增加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三种版面,其式样与其他的定额发票相同。 三、为满足纳税人财务核算的需要,定额发票清单增加记账联。 四、本通知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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