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发[2003]26号 2003-01-27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第一、二、三、四、六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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