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金缴税退税操作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已缴税款完税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存折(若存折储户名称不是纳税人本人,则要求其出具授权书); 2.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计财部门提供个体经营者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储蓄存折账号; 3.计财部门分批次向国库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列有个体工商业户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储蓄存折账号的清单; 4.国库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所附清单,将退税款直接转入个体工商业户银行储蓄存折账户;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电话通知纳税人查收。 七、关于档案资料管理及相关数据报送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表、单及其附列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15日内将本县(市、区)个体经营者相关情况填制《全省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5),上报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汇总后应于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本通知所附的表证单书,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本通知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所(分局)。 附件: 1.月份营销收入情况申报调查表(略) 2.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3.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审批表(略) 4.季节(间歇)性达起征点个体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5.2003年全省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6.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通知书(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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