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3]26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有关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8
摘要:对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内的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按月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额(以下简称“营销额“)3000元执行;对坐落在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所属乡镇的个体经营者,比照坐落在县城(含县级市)及其所属乡镇2000元的标准执行。

  (二)现金缴税退税操作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已缴税款完税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储蓄存折(若存折储户名称不是纳税人本人,则要求其出具授权书);

  2.经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计财部门提供个体经营者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储蓄存折账号;

  3.计财部门分批次向国库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附列有个体工商业户名单、应退税额及银行储蓄存折账号的清单;

  4.国库依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及所附清单,将退税款直接转入个体工商业户银行储蓄存折账户;

  5.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电话通知纳税人查收。

  七、关于档案资料管理及相关数据报送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表、单及其附列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15日内将本县(市、区)个体经营者相关情况填制《全省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5),上报所在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汇总后应于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本通知所附的表证单书,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本通知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所(分局)。

  附件:

  1.月份营销收入情况申报调查表(略)

  2.个体工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3.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审批表(略)

  4.季节(间歇)性达起征点个体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略)

  5.2003年全省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6.个体工商业户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税通知书(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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