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每一年度终了,对于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小于200万元以下的“免、抵、退”企业,各区局、直属局应根据有关规定,鉴定该企业为小型出口企业,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应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12月份)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企业应填具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附件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区局、直属局应将小型出口企业名单和《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附件4)报备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清算表》 2.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一)》 3.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二)》 4. 《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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