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4]5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的补充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06
摘要:根据《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免、抵、退”税企业视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收集齐全单证(含信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之后,如果直接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70%以上(含)的生产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可向各局申请退税。

  根据《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每一年度终了,对于上一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小于200万元以下的“免、抵、退”企业,各区局、直属局应根据有关规定,鉴定该企业为小型出口企业,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应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12月份)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企业应填具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附件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区局、直属局应将小型出口企业名单和《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附件4)报备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清算表》

  2.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一)》

  3.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二)》

  4. 《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