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的补充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函[2004]50号 2004-04-06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各直属局、区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下称《通知》,已转发),完善我局的出口退税管理,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条款失效]根据《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免、抵、退”税企业视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收集齐全单证(含信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之后,如果直接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70%以上(含)的生产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可向各局申请退税。企业需要填具或报送的资料: (一)填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清算表》(附件1);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缴款书;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局在审核、签署具体意见之后,连同上述材料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各区局、直属局在市局审批完毕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退税。 二、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由各区局、直属局负责企业集团(或总厂)《代理出口证明》的审核、开具。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各局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供货生产企业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审核、开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出口退税工作。 三、根据《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由各区局、直属局受理,其中“注册开业”的时间以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准。企业应填具、报送以下资料: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一)》(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区局、直属局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连同上述材料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后予以企业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 四、根据《通知》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在国税税务登记证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完毕之后,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比例超过50%以上的可申请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由各区局、直属局受理企业的申请,企业应填具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二)》(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复印件)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区局、直属局应按《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连同上述材料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后予以企业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 五、根据《通知》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确定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首笔出口业务12个月后,应填具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附件4)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各区局、直属局应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鉴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小型出口企业或非小型出口企业,适用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各区局、直属局每月应将小型出口企业名单和《出口企业类型鉴定表》(附件4)报备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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