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11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7-20
摘要: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五条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的,全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为10%-20%。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销售收入+当期预售收入-上期预售款在当期结转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进行鉴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地税机关查帐征收方式的,如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十七条 鉴定征收方式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主管地税机关。

  2、主管地税机关调查后,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

  3、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和涉税事项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能施行。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季)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按项目汇总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按开发项目单独申报,如有多个开发项目应汇总一张申报表。各分项目的申报表作为汇总表的附表。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要建立分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辅助资料,资料内容包括每个开发项目以及住宅、商铺等分类项目的总投资、总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总可售面积、销售面积、平均售价;每个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应缴税款、预缴税款、应补税款、应退税款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稽核,对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正确的,应责令限时改正。各级地税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稽查力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每年检查的重点。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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