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6]249号 2006-05-10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经审批已享受减免税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审批期限结束为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