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7]10号 2007-02-01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请示》(厦国税海发[2007]3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所报送的资料,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系1988年经厦门市外资委批准成立(厦外资审[1988]0048号)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各种通用铝箔、特薄铝箔、亲水铝箔以及铝板和铝膏等,首期注册资本2105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公司于1998年开始获利,首期项目已享受“两免三减”及“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三年减半(10%税率)”的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经董事会决议并经厦门市外资委批准,将原注册资本2105万美元增至4105万美元,根据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厦门天健华天所验[2002]WZ字第0007号),截至2002年7月1日,累积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4105万美元。经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厦国税函[2003]24号),上述追加投资项目的所得已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定期减免优惠(2004年开始获利)。 2005年11月,厦门市外商投资局以厦外资审[2005]713号文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4105万美元增至6205万美元,所增资金用于扩建二步铝箔生产线。该项目于2005年11月25日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确认,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H031403)。根据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厦门天健华天所验[2004]WZ字第0025号、[2005]WZ字第0041号、[2006]WZ字第0038号),截至2006年8月29日,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已收到出资方香港大庆企业有限公司以2003-2005年度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合计2100万美元,占公司原注册资本4105万美元的5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所增资金用于扩建二步铝箔生产线”的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应对该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先前两个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核准,可按公司收入或资产比例等方法合理划分首期项目及各追加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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