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2021年5月31日前),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关联关系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二、同期资料准备 (一)同期资料准备主体 1.根据42号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根据42号公告第十三条,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此外,根据6号公告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根据42号公告第十五条,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根据42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准备与提供同期资料的时间要求 根据42号公告第十九条,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42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风险提示 (一)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6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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