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份服务业通用发票引起的涉税问题剖析

来源:海安县地税局 作者:刘平 刘志光 人气: 时间:2010-08-29
摘要:  春节刚过,一家新办污水处理厂的法人代表和主办会计带着一份开具的服务业通用发票,急匆匆来到江苏省海安县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咨询税收政策...

  春节刚过,一家新办污水处理厂的法人代表和主办会计带着一份开具的服务业通用发票,急匆匆来到江苏省海安县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咨询税收政策。经了解,该企业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受政府委托且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政府从财政上拨付的污水处理费是该企业的唯一收入来源。企业根据自己的理解,在办理了相关注册和税务登记后,到地税部门申请了发票购领资格,领取了服务业通用发票并在2010年1月从政府取得第一笔收入后开具了发票。“开票做了收入,就要申报纳税,可是眼看申报期要结束了,我们却不知道如何申报缴税”,该纳税人很是着急。我们根据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了耐心讲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2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该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经由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该污水处理企业,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通过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或者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政府拨付给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包括公共污水处理)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当纳税人得知他们从事的污水处理劳务属于免税劳务,且国家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予以大力扶持后,感到十分高兴,直夸优惠政策是企业发展的“加油器”。

  接着笔者又提醒纳税人: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规定,该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不可以在地税部门领取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要收回作废,且要立即到地税部门缴销购领的发票和发票购领簿,注销发票购领资格;其次,因为该企业向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行为既不涉及销售又不涉及加工,该业务虽然为增值税劳务(免税劳务),因此也不可以在国税部门领取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因为该单位为企业法人,该劳务的发生为企业行为,自行开具收据收取款项的行为又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该企业也不可以向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费收据。那么,该企业应该使用何种发票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呢?又向纳税人作了详细解答。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对加强公共环境保护、改善民生条件的投资扶持不断加大,类似污水处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发展。在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纳税人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使用相关发票:
  对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厂(公司)随收取水费开具的发票一并收。

  对于企业或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直接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388号)<全文废止>中规定的“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文件精神,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应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向企业或个人开具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对于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的企业,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且政府拨付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由企业向国税部门申请,专门印制类似农副产品收购的发票,加盖单位公章后,向政府相关部门开具收取污水处理费。

  送走纳税人,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环境,发展公共设施的举措不断加强,“低碳优环”型产业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趋势型行业。我们税务部门特别是我们基层服务窗口的同志应该加强政策性研究,在为纳税人正确提供涉税服务的同时,要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惑,加强政策性宣传,为进一步推动“低碳优环”产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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