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石脑油退还消费税是否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消费税是不是沿用了产品税的相关规定? 答: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进口石脑油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及教育费附加。因此,不存在退还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二条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第一条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2、产品税与消费税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关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因此,税制改革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也不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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