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企业,向农民收购玉米等农产品,是否可以使用税务局的收购凭证(收购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向农民购进玉米可以向农民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购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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