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流[2008]48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9
摘要:取得A级及A级以上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每次领购量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内核定次供量、月供量,但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国税流[2008]48号       2008-01-29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统一各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的核定工作,现提出以下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次供量及月供量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取得A级及A级以上纳税信誉的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每次领购量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内核定次供量、月供量,但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月使用量合计数。

  三、其他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次领购量可以按一个月的月使用量核定。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次领购量不超过25份。

  五、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核定最高持票量时应允许其合理持有量超过次供量,一般为次供量的120%。

  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次供量、月供量调整的,税源管理员可通过征管辅助系统“税源监控/发票月供应量”查询一般纳税人的月供量情况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附件一);参照表中的“建议月供量”,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等情况拟定纳税人的月供量,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表交与计划征收部门,由计划征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CTAIS“票种核定”中调整企业的月供量,并相应修改一般纳税人IC卡中月供量数据。因特殊情况,按照征管辅助系统计算并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税源管理员应拟定用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本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确认后交计划征收科。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用量调整的,应提交《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七、一般纳税人需临时增量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核实后调增“票种核定”月供应量,待领购后即时恢复原“票种核定”的数量。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临时增量应提交《一般纳税人申请临时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附件二)。

  八、各单位应在2008年5月底前,根据一般纳税人的实际,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核定办法》(附件三)的要求,完成全部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次供应量和月供应量核定工作。鉴于目前CTAIS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权限限制,调整月供应量工作尚不能通过系统自动完成,各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分地域、分管理部门等方式组织开展核定量的调整工作。

  九、从2008年6月起,市局实施专用发票月供应量预警制度,对达到预警标准应调整月供量的企业,各单位可结合临时增量审批、限额调整等工作,在预警月份的次月内完成月供量的调整工作。

  预警标准暂定为:已核定的月供应量超过前六个月月平均使用量的50%。

  十、各单位应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对需要调整专用发票月供量的一般纳税人,应告知并发放《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附件四)。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月供量核定工作可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核定办法执行(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附 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查询

  2.一般纳税人申请超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应量核定办法

  4.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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