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12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更新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的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予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备案类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依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转让著作权的收入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2.2依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书;

  (3)残疾人身份证;

  (4)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3.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3)纳税人有关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4.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4.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深圳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

  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5.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5.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等说明材料。

  6.离岸服务外包项目

  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6.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6.3备案有效期限: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外汇结算单及其他证明企业直接从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资料; (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离岸服务外包证明。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7.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7.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7.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

  8.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8.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8.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9.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9.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9.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9.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美国 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10.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0.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10.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0.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驻沪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 “ 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 ” 的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11.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1.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11.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1.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免税申请书(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12.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2.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12.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2.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13.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3.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13.3备案有效期限:3年

  13.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另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另提供:

  ①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4.1类别:按3%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2依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14.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4.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国际运输劳务

  15.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5.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15.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5.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自备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营运证等相关资料;

  (3)运输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从事国际运输劳务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16.出口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免税项目

  16.1类别:征前减免增值税

  16.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16.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6.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

  (3)境外单位的外国居民身份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7.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动漫服务或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7.1类别: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17.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7.3备案有效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17.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提供的动漫服务或转让动漫版权的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动漫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8.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8.1类别:按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

  18.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8.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18.4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人提供的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9.其他营改增增值税减免项目

  19.1其他营改增征前减免增值税

  19.2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备案类消费税税收优惠项目

  1. 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

  1.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1.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航空煤油

  2.1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2.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2.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2.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3.子午线轮胎

  3.1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3.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3.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4.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按照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

  4.1 类别:征前减免消费税

  4.2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4.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5.其他消费税减免项目

  5.1类别:其他消费税征前减免

  5.2 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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