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丽地税政[2008]118号 2008-11-21 税屋提示——依据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平衡税收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1.对在房地产项目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2.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的应税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3.对符合丽地税政[2007]87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住宅类项目1%、其他开发项目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3% ,统一调整为0.5%。 二、调整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0.5%。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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