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参考案例

来源:广东地税 作者:广东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04
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案例: A企业2012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底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转让时B企业留存收益中属于A企业占有份额为300万元,计算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案例:
A企业2012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底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转让时B企业留存收益中属于A企业占有份额为300万元,计算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000-500=500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案例:
2010年,税务机关通过工商部门信息交换得知我省某房产开发企业个人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于是向其发出文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企业财务报表等补充资料。

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原个人股东甲和乙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出资方式为货币。此次股权转让甲、乙两人将所持全部股权以注册资本800万平价转让给三家法人企业。税务人员对被转让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核,发现该企业账面净资产虽小于个人股东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但资产构成中土地使用权约占总资产76%。

税务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土地使用权占资产总额比例较高,在当前土地价值增值迅速的情况下,企业拥有价值如此巨大的土地,原股东仍以平价转让股权不符合情理。于是,要求该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以进一步核实其资产净值。

有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处理结果:
该企业向税务机关递交了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该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约为70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认为该评估报告所反映的企业净资产价值较为合理,可予以认可作为股权转让的核定计税依据。根据评估报告反映的净资产,对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按原股东各自所占股权份额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甲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7000×70%-800×70%)×20%=868万元

乙股东应缴个人所得税=(7000×30%-800×30%)×20%=3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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