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将母公司人员派遣到全资子公司任职,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社保按工资薪金及社保费在税前扣除存在的税务风险问题,应引起这些企业的关注,规避税务风险。 二、税收规定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因此,子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劳动报酬,直接支付给员工并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通过母公司代付员工,这部分派遣人员工资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则存在税务风险。在税务稽查时可能存在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业务实质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所以,根据上述税收规定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子公司支付劳务费时应取得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正常的劳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三、相关建议 第二、采取变更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 第三、采取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由贵公司直接支付工资薪金的模式 第四、采取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因此,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间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资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并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建议子公司与母公司加强沟通,变更目前对派遣人员的操作方式,选择上述方式之一,以符合税收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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