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的解析——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联系与区别 说起学习,很多人会说,作为税务人员或者是财务人员,学习好、掌握好税收业务、财会知识就可以了,也够用了。果真如此吗? 先说个小笑话,有一次,某税务人员向所管企业发出约谈通知,约请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到税务局进行约谈。次日,该企业的一名业务员到了税务局,税务干部问:“通知你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怎么他不来,却派个业务员来呢?”这名业务员赶紧说:“没错啊,我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啊。”税务干部这下还真的有脾气了,高声说:“你们老板不是叫张某某吗?”“哦,你说的张总啊,那是搞错了,因为你发的通知是要公司的法人代表来,所以公司就派我了,那我回去要张总明天来。” 等业务员走了,这位税务干部越想越郁闷,感觉是被纳税人耍了,就拿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准备找出电话号码打电话给那个公司的老板,一看登记表上“法定代表人”几个字,税务干部有些迷糊了,“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这两者难道还不一样啊?自己发约谈通知的时候写错了? 还别说,这位税务干部还的确是错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有人把“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这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按照《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组织等机构,是对这些机构的拟人化的称呼;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规定的该法人的代表人,在一个法人内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一般是该法人的一把手;而法人代表是指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的代表,在一个法人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权随都可以担任。 《公司法》与税收有着很多联系,例如,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只能分配所投资的公司的税后利润,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股东投入的实物财产虚拟化成为股权,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再对自己已入股的财产主张权利了。股东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如果我们搞清楚了《公司法》覆盖在公司身上的这层面纱,就不会出现将股东转让股权与公司法人的纳税义务混为一堂的乌龙了。 如果不去学习《公司法》和《民法通则》,诸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就还真的难以知晓。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今年2月开始实施,原《发票管理办法》已施行了19年,大家对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幅度等规定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知。这次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在文字、术语、表述方法等较原《发票管理办法》更标准更专业,在诸多方面特别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增设了如“虚开、受让、应当明知”这些新慨念,或对如“转让”等词语赋予特定的内涵;一些在以前不被认定为是违法的行为现在属于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了;而对一些以前能简单直接认定和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大幅提高处罚幅度的同时也增设了一定的前置认定条件。如不能详细理解和准确把握这些变化,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就有可能因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不准,对该处罚的行为漏作处罚因而放纵了违法行为,或因忽略了一些违法行为构成的前置条件、导致依法进行推定的依据获取不充分等,作出处罚后,因证据不足而在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从而遭遇执法风险。 自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开始施行以来,现在还有税务干部说,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以后对纳税人取得假发票不要处罚了。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仔细看看《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再仔细去琢磨一下“受让”这个词语的意思,所称“受让”是指取得发票的所有权,即以前俗称的“取得”发票,且不以是否支付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必要条件,既可以是有偿受让,也可以是无偿受让。只要其主管存在恶意或明显疏忽大意,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即可依本条处罚。哪怕发票本身是正规合法的,只要来源不合法,填开、取得等就不合法。 而关于“受让”的定义,在《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都没有解释,要搞懂这些新名词的定义,就只能在税法知识以外去找答案,这就要求我们要学习税法以外的知识。 由此可见,作为税务干部经常学习的是《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有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很精通,但是,对于一些执法主体是其他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我们是学习得不够的,这是我们税务系统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作为新经济时代的税务干部仅仅学习税收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正确执行好税法,就必须学习、知晓、甚至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一些知识。除了认真学好《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外,还应广泛学习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 孔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孔子是个活到老学到老的人,并且在其中得到了莫大的快乐,因为在学习中的快乐是任何人间名利权势所不可替代的,学习就是提升智慧能力,智慧能力就是生命的本身,而这件事情是人人可为的,同时也不是任何人可以不学而能的,如果不是一个捷敏求知的态度,是不可能拥有丰富的知识的。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前进,知识在不断更新,知识面也在不断的扩大,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只有不断的学习,扩大学习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和赶上时代的潮流,才能提升自我修养素质,才能适应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学习,是我们伴随终身的朋友,把喝酒闲聊的时间,唱歌泡吧的时间,分出一点留作学习用,在学习中寻求知识,在学习中寻找快乐吧。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问: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有的被称作法人代表,有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这些称呼有什么区别?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浅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三个概念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经常被提及也容易被混淆的概念。特别是“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经常被混淆,甚至在一些正式的文献材料、新闻媒体上也常被误用。“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笔者对三者概念及区别作以下粗浅剖析。 概念解释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法人是集合性主体,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特征: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或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法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的某个自然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应理解为法人的代表,依授权而产生,实质上它是依照代理关系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无任何一处提到“法人代表”这一名词。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概念不同。如前所述。第二,两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确定的一人,而法人代表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职权的其他人。第三,产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依法定程序产生。第四,权限不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要受到授权范围的限制。第五,登记、变更的程序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法律程序。而法人代表不需要登记,变更也不需要程序。第六,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造成他人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法人承担,只有超出委托权限范围所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才由法人代表承担。而法定代表人是当然的法人代表,通常情况下,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分别表达不同的法律涵义,在具体应用时,对三个概念需加以区别,准确应用。 来源:文涛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