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条款修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2014-12-19 税屋提示——依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
一、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三、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均不得将禁止类商品外发进行实质性加工。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五、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税 屋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