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789号建议的答复 财会函〔2024〕7号 2024-06-13 贾文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定制度安排,是国际通行的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未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确应在实务中引起重视。 一、关于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政策的建议 财政部、原保监会于2015年印发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下称《暂行办法》),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明确要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和证券业务现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等客观差异,完善保险金额等相关要求。加强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监督,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贯彻落实上述要求,财政部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推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配合司法部研究完善有关条款,合理界定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 二是加快推动《暂行办法》修订。在前期开展课题研究等工作基础上,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就《暂行办法》修订开展联合调研,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现状和完善方向等,充分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建议。 下一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推进《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二、关于强化职业责任保险供给的建议 2024年以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深入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加快推进行业示范条款制定工作。下一步,将加快推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推动加强对保险机构产品条款费率管理、保险费率浮动区间等的指导。 三、关于推广集中投保的建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结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践情况,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相关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3012 财政部 2024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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