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条款废止]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6年4月21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条款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五、关于建筑业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六、关于建筑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七、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问题 为了适应保险行业业务需求,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拟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问题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具体操作如下: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并经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由保险公司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将代理人清单留存。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代理人应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保险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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